第一條:由鑄造工程學刊主任委員擔任鑄造論文獎章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授權主任委員邀請委員參與鑄造論文評審工作。
第二條:投稿並獲刊登於鑄造工程學刊之研究論文由秘書處主動提報參選,投稿於國外之研究論文需先譯成中文,轉投於鑄造工程學刊方能參選。
第三條:評選標準以學術性及工程應用性各佔50%,得獎論文以不超過參選論文篇數20%為上限。
第四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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