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鑄造學會青年鑄造工程師獎章設置辦法
(第卅二屆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青年鑄造工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未滿四十歲。
2.在鑄造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及服務有具體成就者。
第二條:「青年鑄造工程師」推薦方式:
個人或團體會員代表1人,需於每年規定期限前填具規定之推薦表送達本會秘書處。
第三條:青年鑄造工程師」當選人於每年年會時,頒發獎章乙只,以茲鼓勵。
第四條:「青年鑄造工程師」評選工作由「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擔任。
第五條:青年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中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中山科學研究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代表,由學會發函所屬單位推薦委員名單各一人。
第六條:評審委員需親自出席評審會,不得代理出席。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鑄造工程獎章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或前一年鑄造工程獎得主頒發,並應附證書。
第五條 評審委員需親自出席評審會,不得代理出席。
第六條 候選人至少二人以上,候選人如無法親自提供相關資料,得由推薦人代填相關資料,送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