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每年設置鑄造工程獎章一枚,頒贈本會入會已滿兩年之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鑄造學術上、工業上有顯著之成就者。
(二)主辦鑄造工程、學術、教育機關或工程建設對於國家、社會、工業有重大貢獻者。
(三)在鑄造工程技術上有特殊成就者。
第二條 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1人以上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提名當年度獎章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下條所設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審查。
第三條 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組織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處理審查及建議事項。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由歷屆工程獎得主、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中山科學研究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等研發單位代表各一人組成,由秘書處發函邀請之,如當屆無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該屆獎章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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