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造工程獎
(105年6月2日第卅五屆理監事第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會每年設置鑄造工程獎章一枚,頒贈本會入會已滿兩年之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鑄造學術上、工業上有顯著之成就者。
(二)主辦鑄造工程、學術、教育機關或工程建設對於國家、社會、工業有重大貢獻者。
(三)在鑄造工程技術上有特殊成就者。
第二條 鑄造工程獎章候選人以人才庫方式辦理,人才庫新進個人由本會會員推薦,經過獎章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其本人同意由秘書處協助建立人才庫個人資料表(格式如附表),該個人即取得人才庫資格。人才庫採取累計方式,尚未獲得鑄造工程獎章者,得延續保留人才庫資格。獎章委員會應負責人才庫之審查、更新、交接等事宜。
第三條 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組織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處理評審及建議事項。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由歷屆工程獎得主、台灣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中山科學研究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等研發單位代表各一人組成,由秘書處發函邀請之。
第四條 鑄造工程獎章委員會應就當年度累計之人才庫,進行評審會議,遴選鑄造工程獎章得主。如無適當人選,該屆獎章停發(或從缺)。
第五條 鑄造工程獎章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或前一年鑄造工程獎得主頒發,並應附證書。
第六條 評審委員須親自出席評審會議,不得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