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鑄造學會鑄造精品及技術獎章設置辦法
(第卅二屆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評審委員由歷屆工程獎得主、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中山科學研究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等研發單位代表各一人組成,參選單位不得參與評審工作。
第二條:得獎者可於會員大會上獲頒獎狀及獎牌,得獎作品刊登於次年「鑄造月刊」封面,同一獎項連續三年獲選或累計達5次獲獎(自2000起算不論是否連續)均可獲學會頒贈特別LOGO以示該公司鑄造技術之優良性,以資鼓勵。
第三條:採團體會員自由參選,參選之團體會員需於指定時間內報名,並依規定將參選作品鑄件實體或其它參選輔助說明於指定時間內寄指定地點。
第四條:評審標準以效益性佔40%、創新性佔40%、輔助說明(圖表及動畫說明)佔20%為依據。
第五條:評審委員需親自出席評審會,不得代理出席。
第六條:評審委員得要求秘書處安排至參選廠商工廠實地了解參選作品。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